根据《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于2011年11月组织开展了对全市各区县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导检查,形成了本市2011年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督导检查报告。
一、督导检查工作
成立了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线联平担任组长,副主任刘莉、李壑、关国珍担任副组长;北京市专兼职督学、市政府特约教育督导员以及市教委等有关处室工作人员参加的北京市2011年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督导检查组,
本次督导检查的重点内容为:区县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中关于新建、改建居民区教育配套建设情况。区县及相关单位贯彻落实《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履行职业教育职责,尤其是开展职业培训工作情况;2010 年教育执法督导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改进情况。
针对区县政府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情况,本次督导检查采取区县政府普遍自查与市教育执法督导检查组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11月,督导检查组分别对海淀区、大兴区、丰台区进行了实地检查。在实地检查中,督导检查组认真听取了区县主管区县长关于本区县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汇报,召开了由区县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查阅了相关档案材料,并派出专项组分别深入部分居民区实地了解教育配套建设、职业教育工作落实等情况。
针对市相关委办局和事业单位执行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情况,督导检查组有重点的对北京市粮食局、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的职业教育工作进行了督导检查,全面听取其工作汇报,并进行实地查看,全面了解实际工作情况。
二、督导检查结果情况
区县政府高度重视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督导检查工作,均成立了以主管区长为组长,相关委办局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和工作机构。通过召开协调会议、明确职责分工、整理相关资料等方式,按照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的要求,认真做好自查工作,16个区县及燕山地区全部按时上交了自查报告和相关报表。
区县政府较好贯彻落实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十九条的法律规定,制定了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对新建、改建居民区学校建设所需用地和建设资金,基本做到了依法划拨和保证。在确保教育配套设施建设与居民区建设同步实施和同步交付使用等方面建立了相关制度及工作机制,基本做到规划先行、制度保障、部门联动,并形成了区域不同的管理特色。
区县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实施〈职业教育法〉办法》,注重将职业教育纳入区县“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教育发展规划;注重组织实施职业院校教师培养、培训工作,提升职业院校教师职业能力;注重落实区县政府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相关规定,成效显著。
市粮食局等市属相关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履行行业教育责任,注重加强职业培训,认真落实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推动了职业学校健康、科学发展。
(一)取得的成绩
1.区县政府自觉履行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的职责意识普遍增强。
区县政府高度重视对新建、改建居民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依法履行领导职责,加强了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区县政府相关委办局按职责分工从审批规划、落实用地、审核单体设计、督促开工日期、加强质量监督、联合竣工验收等方面相互协调配合,初步形成新建、改建居民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的有效机制,对推动新建、改建居民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起到了督促和保证作用。
各区县通过规划项目联审会、签订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协议书、制定配套设施综合验收办法等具体措施保证教育配套的建设。在对海淀、大兴、丰台三个区实施督导检查过程中,区规划、国土、住建、发改、财政、教委等相关部门的主管领导及科室负责同志都能根据本部门职责分工,掌握新建、改建居民区教育配套设施的建设及管理情况,政府统筹教育配套建设的力度在不断加强。
2.区县政府将新建、改建居民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纳入“教育设施专项规划”。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新建、改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纳入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海淀、东城、丰台、大兴、通州、顺义、石景山、门头沟等11个区的政府将义务教育设施建设纳入区县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根据区域人口变化情况,结合区县教育事业发展整体规划,采用行业与专业结合的方式,在认真研究辖区教育布局结构现状的基础上,由区教育、规划部门牵头,协调国土、住建、财政等部门,邀请建筑科研单位参与,经过调查研究、实地勘测、征询群众意见和反复论证,编制出本区县的“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经区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成为义务教育设施建设的规划蓝图。丰台区政府依托北京市城市规划专业力量,制定了符合本区实际的基础教育建设专项规划,对各项任务完成时限、完成标准、责任领导、责任部门等作了明确规定,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3.区县政府督促新建、改建居民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各区县政府加大了对新建、改建居民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力度,明确要求居民区建设项目开工进度达到50%时,教育配套设施建设必须启动。通过对教育配套设施建设实行前期统一审核、中期统一检查、后期统一验收的全过程监督,形成建设有规划、管理有制度、实施有机构的长效管理机制。为确保教育配套设施与居民区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区县住建部门还充分利用市住建委网上平台,加强对建设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的动态监控,督促新建、改建居民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同步交付使用。海淀区由区住建委、发展改革委、国土分局、规划分局、教委等部门组成联审会,对建设单位申报的《项目建设方案》进行联合审核,要求建设单位与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接收使用单位签订《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联合现场验收单》,与区教委签订《移交协议书》,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确保配套教育设施交付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同时对已完成的居民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进行逐一清理和核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居民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有该建不建或少建的单位,不允许再承包海淀区的建设项目。
4.区县政府保障新建、改建居民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用地依法划拨和资金投入。
区县政府对新建、改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依法划拨建设用地,并予以资金保证。大兴区在规划中明确提出了建设用地由政府划拨,建设资金由政府出资的要求,并在实际工作中得到了有效落实。
5.区县政府督促新建、改建居民区教育配套设施按标准建设。
2009年3月以来,各区县新建、改建居民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项目99%能够达到《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要求,在开工建设的141个新建改建居民区项目中,有81个教育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教育用房、专用教室等方面基本达到《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大兴区多数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占地面积和建设面积均高于《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部分配套教育设施的建筑面积已经分别达到了《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和《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同时,大兴区通过制定《北京市大兴区中小幼教育新建校舍装修标准细则(试行)》,减少了使用前的二次投入,保证了教室等各类用房设计合理,符合教育教学的需要。
6.区县政府注重履行职业教育职责,认真落实职业教育法律法规。
区县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实施〈职业教育法〉办法》,注重将职业教育纳入区县“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教育发展规划;注重组织实施职业院校教师培养、培训工作,提升职业院校教师职业能力;注重落实区县政府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相关规定。
7.市属相关单位注重加强职业培训,认真履行行业职业教育责任。
市属相关单位认真贯彻《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立足本单位、本行业特点,开展职业培训,成效显著。
市粮食局着眼于本部门和全行业两大板块实际发展需求,制定《北京市粮食行业教育培训工作三年规划》。依托北京市经济管理学校、直属单位职业培训机构,履行对全系统职工进行职业教育的责任。每年与直属8个单位签订职业教育培训《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并纳入年终考核,实现了对所属企业、事业组织的职业教育工作分级管理、组织、协调和指导。
市公园管理中心制定了《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将“中心系统要融入北京科教体系发展格局,成为园林科技和园林职业教育的主力军,引领行业科研和职业教育发展”纳入了“十二五”规划纲要,并把职业教育培训作为全年单位领导的目标责任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由管理中心绩效考核办公室负责监办,为落实职业教育工作起到了督促、保证作用。管理中心建立了北京园林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直属单位职业培训机构三位一体的培训体系,履行对全系统职工进行职业教育的责任。管理中心建立了培训、考核、使用、待遇一体化机制,实现全员持证上岗,加大职工的教育培养与培训力度,充分发挥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作用,将教育培训与技能鉴定相结合、培训内容与岗位实践相结合、考核成绩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竞赛活动与职务晋级结合,开展的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员工职业教育,保证了职工接受培训的权利,将职业教育工作落在实处。
市供销总社重视员工教育培训工作,将员工培训工作纳入企业 “十二五”人才培养计划,并将其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投入资金改善所属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增添了先进的设备设施,为系统内及系统外的培训服务提供了优质硬件条件;充分发挥市社职业鉴定所的功能,发挥行业鉴定优势,拓展培训鉴定领域,为系统内、系统外职工提供培训鉴定服务,两年培训鉴定达数千人。鉴于市社下属企业多、经营业务差别大,发展不均衡的现象,采取了市社统筹,各企业根据自身特点进行分层次、分内容、分阶段、分重点的培训策略,做好各项培训工作。同时,市供销总社依据市委及相关领导机构的要求,组织实施管理人员系列培训,将培训成绩与管理人员的年终考核挂钩;组织专业人员开展系列知识讲座的学习,并取得相应证书。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了员工的素质和技能,实现了“竞争凭实力,上岗凭素质”的用人准则,为适应市场需求,促进企业发展,提高经营效益提供了人才保障。
(二)存在的问题
1.区县政府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有关规定的学习有待进一步深入。目前,在新建和改扩建居民小区教育配套的规划、审批和建设时仍沿用过去政策和标准,导致区县之间的教育配套建设不平衡,建设标准不统一。
2.区县政府落实有关教育配套建设的要求尚不到位。《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细则的通知》(京政发〔2002〕54号)规定,新建、改建居民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划拨,资金予以保证。但是,多数区县政府未落实相关法规要求,教育配套的土地使用费用仍计入开发成本,无法按标准配建学校。2009年3月1日以来,新建、改建居民区教育配套设施有90%以上的中小学、幼儿园,仍按市规委2006年颁布的《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执行,尚未执行《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造成新建、改建居民区教育配套设施不能满足教育发展的需要。
3.部分单位职业教育的统筹整合力度不够,职业培训投入保障不足。由此,造成职业教育的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不利于干部职工队伍管理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的大力提升。
三、督导建议
(一)建议市政府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召开有关部门协调会,统一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保证教育法规落实到位。市教育行政部门加强与有关部门及区、县政府沟通协调,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快编制出台《北京市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由市政府出台相关的实施办法,使区县政府根据《北京市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制定本区县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和调整方案,统筹协调北京市基础教育“高标准、高质量、高水平”整体发展。市、区县两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建立联席会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新建、改建居民区配套设置学校建设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建议市、区县政府继续加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学习宣传力度。尤其是与居民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相关的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和教育等部门,要深入学习、宣传和落实《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中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法律规定,全面、深刻理解法律内容,明确法律责任,增强法律意识,履行法律义务。同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国家和北京市中长期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精神,落实北京市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建设标准,积极缓解北京市学前教育供需矛盾。
(三)建议市粮食局进一步争取相关部门支持,落实北京经济管理学校的大兴新建鹿圈校区工作,改善办学条件,更好地发挥其对行业职业教育培训功能。注重进一步探索、创新“校企合作”的模式,实现产业资源、行业资源和学校教育资源有效的整合和利用,不断挖掘拓展办学功能,依托职业教育基地,为整个粮食系统培养后备人才、培训现有职工、提升职工队伍的技术水平和专业水平发挥更大作用。
(四)建议市公园管理中心进一步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管理、组织、协调和指导,完善职业教育的工作机制,整体构建系统内职业教育培训体系,整合教育资源,拓展培训功能,促进管理中心职业教育持续发展、和谐发展,打造全国公园行业职业教育典范。
(五)建议市供销总社进一步完善市社各企业职业培训投入的保障机制,认真落实“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规定,加大培训投入,使所有企业的培训工作都能在法律保障的基础上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市社的统筹力度,充分发挥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为企业搭建培训交流平台,共享企业优质培训资源,缩小企业间职工教育差距,提升全体员工的职业技能素养,为企业的发展奠定人才基础。
二Ο一二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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