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行政规范

发文机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文   号:京教财【2019】7号

信息有效性:失效

生成日期:2019-06-13

发布日期:2019-06-14

索引号:110003/ZK-2019-000208

内容概述:开展北京市初中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的补充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北京市初中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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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教财〔2019〕7号

各区教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9年初中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以下简称科学实践活动),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初中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教基二〔2018〕24号),优化完善相关工作要求,扩大学校自主权,进一步明确活动课程实施和成绩认定、经费支付标准等事项,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课程实施和成绩认定

  科学实践活动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和成绩认定,初中学生三年内须完成10次科学实践活动。市区为学生参加科学实践活动搭建课程资源平台,提供条件保障,并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按照相关标准,开发、开设科学实践活动课程。学生参加经学校认定的科学实践活动课程,可计入活动次数,并按规定计入中考成绩。

  二、经费支付标准

  科学实践活动综合支付标准为217元/人次,不再划分财政供养单位和非财政供养单位,同时不再依据主讲人员类别划分不同等级。

  实施经费主要用于支持资源单位提供活动服务所支出的专家费、培训费、劳务费、资料费、印刷费和材料费等项目,学校教师承担的任务开展活动课时费,由各区在支付标准总额内给予统筹。各项支出标准根据市区相关预算管理规定及政府采购要求执行。每学期活动结束后,由各区教委与相关资源单位据实集中结算实施经费。

  市教委、市财政局将按照活动成本和实施情况,定期动态调整科学实践活动实施经费支付标准。

  特此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9年6月13日


  • 相关解读:《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北京市初中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的补充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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