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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荐社会用字义务监督员的通知

时间:2020-11-03         来源:市教委语言文字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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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语办〔2020〕4号

各区语委: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北京市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30号)和全国语言文字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水平,营造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现面向各区聘任“北京市社会用字义务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对全市社会用字实施监督。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本辖区内公共场所用字实施监督,定期巡查责任区的社会用字情况。发现问题后,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宣传教育,建议其改正。认真填写《北京市社会用字监督意见书》,做好监督工作记录。

  (二)需要协调的难点、重点问题,通过手机微信小程序“用语规范统计”进行拍摄、取证,上传区语委办进行处理。

  (三)积极参加区语委组织的语言文字检查、评估工作,完成所分配的任务。

  (四)主动开展业务学习,积极参加市、区语委办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文字应用水平,丰富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知识。

  (五)积极向所在单位、社区宣传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积极向“北京市语言文字网”等网站提供信息。

  二、监督员的推荐条件

  (一)热爱语言文字工作,志愿担任社会用字义务监督员。

  (二)具有良好的语言文字素养。

  (三)熟悉国家语言文字政策法规和相关标准。

  (四)年龄在65岁以下,具备开展社会用字监督工作所需的身体和时间条件。

  (五)参加市语委办举办的任职培训,经考核合格。

  (六)每个区至少有1名监督员具有一定的英文素养。

  三、有关工作要求

  监督员实行市、区语委两级管理,市、区语委办要为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一)市语委办审核区语委办推荐的人选,向监督员颁发聘书;对监督员进行任职培训,提供有关学习资料;对监督员反映的社会用字问题,进行市级层面的协调;对监督工作表现突出的个人提出表扬意见反馈所在区和单位,对先进事迹进行宣传。

  (二)区语委办向市语委办推荐符合条件的监督员人选;指导和管理本区监督员的工作,定期组织业务学习和研讨;组织监督员参加市语委办举办的业务培训;为每位监督员划分责任区,指导他们进行个别巡查和监督,定期组织对重点地区进行集中检查;对监督员反映的社会用字问题,进行区级层面的协调,必要时向市语委办报告;对监督员工作进行年度评价,并向市语委办报告,提出表扬建议;管理好社会用字义务监督员工作档案、资料。

  (三)监督员由区语委办推荐,市语委办聘任,每届聘期2年,名额分配到各区。监督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参加监督工作的,可向区语委办声明,由区语委办提出更换监督员人选,并报市语委办备案。

  (四)各区设区级审核人员(一般由区语委办人员兼任,也可委托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人员承担审核工作),负责本区监督员发现问题线索的审核处置。属于本区管理的工作由本区相关部门处理,属于市级部门管理的工作转交市语委办协调处理。

  (五)各区语委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统筹推进作用,结合本区实际积极探索有效的工作体制和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推动语言文字工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各区要建立工作台账,健全问题线索处置机置,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六)各区语委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监督员的推荐工作,严格按照条件进行推荐,并加强日常管理。各区推荐名额见附件1。请于11月20日前完成推荐工作,同时明确区级审核人员1人,将推荐表(附件2)报送至北京市教委语言文字工作处(市语委办)。

  四、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09号北京市教委语言文字工作处(市语委办),邮编:100031。

  联系人:邓鸿,51994980

  曹港,51994715

  传真:66074286

  邮箱:jw_yywz@jw.beijing.gov.cn

  附件:

1.各区推荐名额.doc

2.社会用字义务监督员推荐表.doc

  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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