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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高等学校高精尖创新中心建设计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16 来源: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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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切实加强北京高校高精尖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根据《北京高等学校高精尖创新中心建设计划》(京教研〔2015〕1号)、《北京高等学校高精尖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京教研〔2015〕5)号)等文件要求,市教委制定了《北京高等学校高精尖创新中心建设计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7年5月12日
  

 

 

  
  北京高等学校高精尖创新中心建设计划
  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高等学校高精尖创新中心(以下简称“高精尖中心”)建设工作的管理,保障高精尖创新中心建设工作的稳步进行,依据《市教委关于印发北京高等学校高精尖创新中心建设计划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精尖计划”专家咨询委员会是高精尖中心建设的咨询机构,在北京高等学校高精尖创新中心建设计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织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由15—21名成员组成,首届专家委员人数初定为15名。
  第四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三章  专家委员选聘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专家委员主要考虑从北京范围内相关领域的院士、高校校长(教授)及知名学者中选聘,基本条件是: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具有全面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在所从事的行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声誉;
  (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任职的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参加并完成所委托的工作。
  第六条  专家委员的遴选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可通过向个人发函邀请、单位推荐等形式进行公开选聘。在广泛联系、甄别筛选的基础上,提出委员候选人名单进行公示,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
  第七条  专家委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以下程序进行选聘:
  (一)征集高水平专家名单,主要包括院士、高校主要领导及知名学者。按领域遴选,提出建议名单;
  (二)建议名单报送领导小组组长审定;
  (三)领导小组为入选专家委员发放聘书。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负责对高精尖中心的实施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做好高精尖中心建设、考核与评议工作。
  第九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在领导小组的领导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织下开展以下工作:
  (一)审核高精尖中心的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为高精尖中心科学研究提供咨询和建议;为科技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提供咨询和建议。
  (三)开展对各高精尖中心建设的评议工作,并出具专家意见书。
  (四)到各高精尖中心进行调研,了解高精尖中心建设的实际情况和最新进展。
  (五)针对高精尖中心建设中的重大事项,为领导小组提供专家建议。
  (六)其他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有关高精尖中心建设事项的委托。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十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工作方式:
  (一)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和临时会议;
  (二)咨询论证会。
  第十一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由办公室主任主持会议。根据需要,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召集部分委员召开专题会议。
  专家委员可根据实际状况,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咨询论证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况需要召集。
  第十二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全体会议对有关报告、规划等事项进行表决时,须经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人数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应对会议议题独立发表意见,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署名负责。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提供会议相关材料,提供给与会专家委员。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并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报告,提交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 专家咨询意见和建议报告可作为领导小组决策的参考。
  第六章  专家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出具或发表咨询意见;  
  (二)接受邀请,列席或参加高精尖中心相关会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实际调研,查阅和复制有关单位及高精尖中心的文件和资料;    
  (四)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咨询服务报酬。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存在与接受评议的高精尖中心存在利害关系等可能影响公正提供意见建议的,应及时回避;
  (二)严格保守评议过程中的相关秘密,不得向第三方和外界泄露有关情况;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高精尖中心及相关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等馈赠和其他利益;
  (四)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五)遵守其他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专家咨询委员在聘任期间有下列情形,经专家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健康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相关会议及活动,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说明理由,无故三次以上不参加会议或活动的将免除委员职务。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的联络和日常服务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二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主要包括委员咨询费、交通费和其他相关会务费用等,列入市教委年度部门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北京高等学校高精尖创新中心建设计划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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