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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高等学校高精尖创新中心建设计划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15 来源: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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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切实加强北京高校高精尖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根据《北京高等学校高精尖创新中心建设计划》(京教研〔2015〕1号)、《北京高等学校高精尖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京教研〔2015〕5)号)等文件要求,市教委制定了《北京高等学校高精尖创新中心建设计划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7年5月12日
  
  
  北京高等学校高精尖创新中心建设计划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高等学校高精尖创新中心(以下简称“高精尖中心”)建设工作的管理,保障高精尖创新中心建设工作的稳步进行,依据市教委《北京高等学校高精尖创新中心建设计划》(京教研[2015]1号)和《北京高等学校高精尖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京教研[2015]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高精尖计划”领导小组是高精尖中心建设的工作议事机构,在北京市党委、北京市政府授权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高精尖建设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对高精尖中心建设中的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审议由办公室作出的高精尖中心建设情况报告和其他相关重要事项。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领导小组分设组长和副组长一至两名,由市相关领导担任;小组成员若干人,由市政府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组成。
  以上成员如有岗位或职务变动,小组成员作相应调整。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领导小组办事机构,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北京市教委。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
  是确定高精尖中心总体布局、框架和优先发展领域等,加强组织实施的领导与协调,宏观指导高精尖中心建设与运行,即“统筹全局、协调推动、监督检查”。
  第六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确定高精尖中心建设总体布局,把握高精尖中心建设的发展方向,选择高精尖中心优先发展领域。
  (二)研究解决高精尖建设中的政策、资金、人员等相关问题,协调各方资源,保障高精尖创新中心建设工作的稳步推进。
  (三)审议高精尖中心建设报告,审核高精尖中心建设规划落实情况。
  (四)部署高精尖中心建设的重要工作安排。
  第七条 各高精尖中心应当根据领导小组的部署做好本中心的建设工作,并将建设情况报告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八条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召集并主持,每年召开1-2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九条  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办公室应该在会议召开之前3天,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等事项通知各成员。参会成员应按时出席,因故不能出席者,应向领导小组组长或主持会议的副组长请假,并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同志参加,同时将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或建议带到会上。
  第十条  领导小组会议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研究提出建议,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和各高精尖中心拟提交的议题,需提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在会后编写会议纪要,经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后印发。
  第十二条  与会成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五章 文件制度
  第十三条  以领导小组名义印发的文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起草,并征求领导小组成员意见。 
  第十四条 文件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初步审核后,报请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定并签发。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和临时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应及时公布。
  第六章  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高精尖计划”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北京市教委主管领导担任,办公室具体事务由市教委科研处负责。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关于高精尖中心建设的决策部署。
  (二)组织开展高精尖中心建设中的重要问题研究,重要事项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三)定期调查和通报各高精尖中心的建设情况,定期编制工作总结,并为各中心编制单独的工作档案,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参考。
  (四)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的筹备工作,研究汇总拟提请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的议题,对有关重要事项进行预备性协商讨论,提交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后,编写会议纪要,报请领导小组审定印发。
  (五)定期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到各高精尖中心参观检查。
  (六)总结推广各中心建设的有益经验和做法,定期开展各高精尖中心交流学习会议。
  (七)定期检查建设各高精尖中心建设情况,及时发现高精尖中心建设中的问题,报请领导小组审议解决。
  (八)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各高精尖中心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建设情况,并将发展规划、阶段总结、建设报告等向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高精尖创新中心建设计划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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