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孩子并非家务事 法院撤销母亲监护权

发布时间:2018-01-19 来源:政策研究与法制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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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我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经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7 年10 月1 日起施行,这是中国民事立法史上的里程碑。相较于《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有了不少变更与补充,亮点之一便是完善了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案情简介
  安徽一名6岁女童遭到生母刘某及刘某男友虐待,导致轻伤一级。女童生父武某遂将刘某起诉至法院,申请撤销刘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自己为女童的监护人。近日,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支持武某的诉请,撤销了刘某的监护权。
  法院审理查明,女童小美(化名)系武某与刘某同居期间所生,出生后一直随刘某生活。2015 年8 月至10 月,刘某与其男友汪某在县城居住期间,在管教小美的过程中,多次殴打小美,致小美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小美的伤情为轻伤一级。刘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现正在服刑期间。武某已将小美接回抚养,并安排其在居住地就近入学。
  法院认为,刘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小美的身心健康,不宜再担任小美的监护人。小美已经随武某生活,武某作为小美的父亲,依法具有监护资格。故判决撤销刘某对小美的监护人资格,由武某对小美承担监护职责。
  案件点评
  近年来,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屡见报端,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早在2014 年12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监护侵害行为加大了惩处力度。现在,这一政策规定被国家立法予以确认——2017 年3 月15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
  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这条规定中提到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所谓监护侵害,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以及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行为。监护侵害行为大多发生在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之间,以传统观念来看,属于父母的管教行为,是“别人家里的事”,外人很难介入其中。同时,监护侵害行为一般发生在家里或不易被外人发现的场所,未成年人在受到侵害时很难及时获得必要的帮助。因此,一方面要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惩罚力度,另一方面也要加大宣传,让人们充分认识到这种行为的危害和后果。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于监护侵害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随着国家立法的不断完善,公权力越来越多地介入监护领域,将给家庭监护带来更多的规制,这有利于从家庭这个重要的“源头”开始就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来源: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 赵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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