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施高等专科教育、中等学历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发布时间:2022-07-01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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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实施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审批

1.2、实施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审批

1.3、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审批

1.4、实施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作办学机构终止审批

1.5、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作办学机构分立、合并审批

1.6、实施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作办学机构分立、合并审批

1.7、实施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作办学机构办学者的变更核准

1.8、实施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作办学机构住所的变更核准

1.9、实施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作办学机构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核准

1.10、实施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作办学机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核准

1.11、变更后为实施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作办学的机构,名称的变更核准

1.12、变更后为实施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作办学的机构,层次、类别的变更核准

1.13、变更后为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合作办学机构,名称的变更核准

1.14、变更后为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合作办学机构,层次、类别的变更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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