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3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京教财〔2017〕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防范管理漏洞和隐患,结合《事业单位固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教财【2012】6号)、《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京财绩效(【2007】1959号)、《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京财资产【2015】33号)、《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京财资产【2015】129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的制定目的:
加强市教委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固有资产流失,确保固有资产安全与完整。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十一章。第一章总则,明确《办法》出台的背景,适用范围;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明确资产管理机构和权限职责;第三章资产配置,明确配置原则和条件;第四章资产使用,明确资产使用的原则和要求;第五章资产处置,明确资产处置的范围和形式;第六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明确纠纷的处理方式;第七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明确资产评估和清查的适用情形;第八章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明确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是一项常规工作,并作为编制本单位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第九章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明确了考核的内容、原则和方式;第十章监督检查,明确预算单位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坚持的原则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一章附则,对其他方面进行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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