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类行政职权运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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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运行环节 |
责任事项 |
1 |
(一)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2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3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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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5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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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三)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7 |
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8 |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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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10 |
(四)送达 |
送达行政许可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11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12 |
(五)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13 |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的活动依法进行检查,对其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
14 |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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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二、行政确认类行政职权运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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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运行环节 |
责任事项 |
1 |
(一)受理 |
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 |
2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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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
|
4 |
(二)确认 |
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确认。 |
5 |
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研究确认,不得提高确认标准、扩大确认范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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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或条件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发放确认文书或在表格上加盖公章。 |
|
7 |
不符合确认要求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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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三)送达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9 |
(四)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转学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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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运行环节 |
责任事项 |
1 |
(一)受理 |
学校将符合规定的材料报送至北京市政务中心市教委窗口。 |
2 |
材料符合相关规定予以受理。 |
|
3 |
如材料不齐全者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学校,材料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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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二)确认 |
市教委学生处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确认手续。 |
5 |
对拟办理转学学生进行公示。 |
|
6 |
研究是否确认转学行为。 |
|
7 |
(三)办理 |
对符合条件的,办理转学手续。 |
8 |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同时通过北京市政务中心市教委窗口退回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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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四)送达 |
转学办理完毕后,相关材料通过北京市政务中心市教委窗口送达。 |
10 |
(五)事后监管 |
依据教育部相关文件,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
三、行政给付行政职权运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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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运行环节 |
责任事项 |
1 |
(一)受理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
2 |
(二)审查 |
依法依规完成审查。 |
3 |
(三)决定 |
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给于给付的决定。 |
4 |
(四)给付 |
按照规定标准予以给付。 |
5 |
(五)事后监管 |
开展检查,加强日常监管。 |
四、行政奖励类行政职权运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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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运行环节 |
责任事项 |
1 |
(一)制定方案 |
依法科学制定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条件、程序等内容。 |
2 |
(二)审核公示 |
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审定,并进行公示。 |
3 |
依法、及时调查核实举报投诉涉及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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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三)实施奖励 |
依法、及时按程序报批决定奖励的等级和金额。 |
5 |
及时通知当事人领取奖励。 |
五、行政检查类行政职权运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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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运行环节 |
责任事项 |
1 |
(一)制定方案 |
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 |
2 |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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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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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二)实施检查 |
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
5 |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
|
6 |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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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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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
|
9 |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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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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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三)事后监管 |
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
六、其他行政职权运行责任清单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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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运行环节 |
责任事项 |
1 |
(一)受理 |
学校将制定、修订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管理规定报送市教委学生处。 |
2 |
(二)备案 |
市教委学生处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
3 |
(三)监管 |
依据教育部文件,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校相关工作。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修改或者变更身份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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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运行环节 |
责任事项 |
1 |
(一)受理 |
学校在教育部学信网提交修改意见,将相关材料报送市教委学生处。 |
2 |
材料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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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不齐全者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学校并退回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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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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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二)审查 |
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是否符合修改或变更条件。 |
5 |
(三)办理 |
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修改或变更手续。 |
6 |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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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四)送达 |
在教育部学信网进行信息标注,办理的信息、人员及时间系统会同时自动反馈给学校。 |
8 |
(五)事后监管 |
依据教育部相关文件,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校学生管理相关工作。 |
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签发与改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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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运行环节 |
责任事项 |
1 |
(一)受理 |
学校将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报送至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同时在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录入数据。 |
2 |
材料符合相关规定予以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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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如材料不齐全者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学校,材料退回学校或学校继续补充申请材料。 |
|
4 |
(二)审查 |
市教委学生处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查手续。 |
5 |
确认办理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
|
6 |
(三)办理 |
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办理《就业报到证》。 |
7 |
对不符合政策规定件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同时将有关材料退回学校。 |
北京市普通高校优秀毕业生评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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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运行环节 |
责任事项 |
1 |
(一)受理 |
学校将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报送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
2 |
材料符合相关规定予以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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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如材料不齐全者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学校,材料退回学校补充或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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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二)备案 |
市教委学生处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
5 |
(三)办理 |
向学校发放北京市普通高校优秀毕业生证书。 |
评选北京市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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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运行环节 |
责任事项 |
1 |
(一)制定方案 |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优秀学生评选工作的通知 |
2 |
(二)审核公示 |
1.市教委对各区推荐北京市优秀学生材料进行审核并确定优秀学生人选,市教委主任办公会批准,经校内公示后予以公布。 |
4 |
(三)实施奖励 |
对获得北京市“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学生,由市教委颁发证书。对获得北京市“先进班集体”称号的班级,市教委颁发奖状,区县和学校对获市级先进班集体有贡献的班主任给予表扬或奖励,并记入班主任工作档案。北京市优秀学生人选经市教委主任办公会批准后予以公布,并颁发证书。北京市优秀学生,享受普通高等学校的报送生资格。 |
教师申诉受理、学生申诉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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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运行环节 |
责任事项 |
1 |
(一)受理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
2 |
(二)审查 |
依法依规完成书面审查。必要时开展调查取证。 |
3 |
(三)决定 |
依法作出申诉答复书。 |
4 |
(四)送达 |
按照规定送达双方当事人。 |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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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运行环节 |
责任事项 |
1 |
(一)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2 |
(二)审核 |
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真实、可行、有效,是否符合依据文件中规定的审批条件。 |
3 |
(三)决定 |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调整的决定。 |
4 |
依照文件规定作出不予调整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
|
5 |
(四)事后监管 |
按照财政及物价主管部门的相关收费管理要求,依法履行收费监管责任。 |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涉外备案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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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事项 |
1、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的样本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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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运行环节 |
责任事项 |
|
1 |
收取材料 |
按照相关规定及要求收取材料 |
|
2 |
备案 |
将收取的材料放入专门的文件夹备案 |
涉港澳台、涉外初审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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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事项 |
1、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申请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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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运行环节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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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收取材料 |
按照审批机关相关规定及要求收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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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上报 |
将收取的材料上报审批机关 |
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与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初审 |
||
序号 |
运行环节 |
责任事项 |
1 |
(一)受理 |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当场接收受理。 |
2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
|
3 |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上公示; |
|
4 |
(二)确认 |
在规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专家评议。 |
5 |
在规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省级学位委员会审议。 |
|
6 |
将推荐名单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
|
7 |
(三)报送 |
报送程序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
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 |
||
序号 |
运行环节 |
责任事项 |
1 |
(一)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2 |
(二)审查 |
根据提交材料,进行初审,报主任办公会进行审议。 |
3 |
(三)决定 |
发文,确定审核通过的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正式结果,并告知申请人,可以办理延长退休的相关手续。 |
对市属普通本科高校设置目录内专业(含国家控制布点专业)进行形式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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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运行环节 |
责任事项 |
1 |
(一)受理 |
学校在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与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bkzy.org),并按平台申报流程提交相关信息及材料。 |
2 |
(二)备案 |
市教委高教处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形式审核手续。 |
3 |
(三)监管 |
依据教育部文件,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校相关工作。 |
市属高校设置尚未列入《专业目录》的新专业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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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运行环节 |
责任事项 |
1 |
(一)受理 |
学校在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与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bkzy.org),并按平台申报流程提交相关信息及材料。 |
2 |
在平台上提交的专业申报材料(纸质一式三份)报送至高教处。 |
|
3 |
(二)审核 |
组织专家对目录外专业进行评审,给出专家意见。 |
4 |
(三)报送 |
将专家意见上报教育部。 |
5 |
(四)监管 |
依据教育部相关文件,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校相关工作。 |
市属高校学历继续教育新专业备案 |
||
序号 |
运行环节 |
责任事项 |
1 |
(一)受理 |
将符合规定的专业在“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管理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学校”(网址:http://zygl.edu.cn/)进行专业备案。 |
2 |
(二)统筹汇总 |
市教委高教处按照相关规定对备案专业统筹汇总。 |
3 |
(三)监管 |
依据教育部文件,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校相关工作。 |
高校学历继续教育新专业备案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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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运行环节 |
责任事项 |
1 |
(一)受理 |
独立设置成人高校和北京开放大学将符合规定的专业在“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管理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学校”(网址:http://zygl.edu.cn/)进行专业材料的提交。 |
2 |
(二)评议 |
市教委高教处组织专家对新专业进行评议。 |
3 |
(三)监管 |
依据教育部文件,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校相关工作。 |
高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开设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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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运行环节 |
责任事项 |
1 |
(一)受理 |
学校将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报送至北京市教委,同时通过全国职业院校专业设置管理与公共信息服务平台进行申报。 |
2 |
材料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 |
|
如材料不齐全者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学校,材料退回学校或学校继续补充申请材料。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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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二)评审 |
申报学校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市教委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申报专业进行评审,形成省级备案意见 |
5 |
(三) 教育部审批 |
对于新设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次年招生)申请材料报送教育部。教育部依法组织审批,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公布审批结果。 |
6 |
对没有通过教育部审批的,不予备案。 |
|
7 |
(四)备案 |
市教委公布备案结果。 |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开设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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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运行环节 |
责任事项 |
1 |
(一)受理 |
学校将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报送至北京市教委。 |
2 |
材料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 |
|
如材料不齐全者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学校,材料退回学校或学校继续补充申请材料。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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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二)评审 |
申报学校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市教委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申报专业进行评审,形成备案意见。 |
5 |
(三)备案 |
市教委公布备案结果。 |
对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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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运行环节 |
责任事项 |
1 |
(一)制定方案 |
实施评估前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办学状况评估方案。 |
2 |
评估前做好相关工作归口,开好联席会议,做好相关内容的合并,进行联合评估,不给评估对象造成负担。 |
|
3 |
市区督导室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相关民办学校的评估范围,避免重复评估。 |
|
4 |
(二)实施评估 |
依照评估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评估工作。 |
5 |
依法查阅资料、访谈座谈、问卷调查、实地考察、随堂听课、观察师生活动等了解学校教育教学及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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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实施评估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能与其他教育行政机关共享的数据尽量共享,不重复采集。 |
|
7 |
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相关人员和部门进行沟通与反馈,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
|
8 |
对评估中发现的不当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
|
9 |
实施评估的过程中要坚持客观公正准确,严禁吃、拿、卡、要。 |
|
10 |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评估职责。 |
|
11 |
(三)事后监管 |
对评估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形成评估报告,并跟踪监测整改进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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