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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行政规范

发文机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文   号:京教计【2018】21号

信息有效性:有效

生成日期:2018-08-22

发布日期:2018-08-23

索引号:110003/ZK-2018-100078

内容概述: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成绩计入高考录取总成绩方式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成绩计入高考录取总成绩方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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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教计〔2018〕21号

各区教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教计〔2018〕20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教基二〔2017〕13号)精神,我市研究确定了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以下简称“等级性考试”)成绩计入高考录取总成绩的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等级性考试

  (一)考试科目

  高中学生根据高校专业选考科目要求,结合自身特长和兴趣,从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门科目中选择其中3门参加等级性考试。考生最多报考3门科目的等级性考试,并要求在等级性考试之前取得对应科目合格性考试合格成绩。

  (二)考试安排

  等级性考试每学年组织1次,安排在6月,与当年统一高考同期进行。每门科目等级性考试时间90分钟,卷面满分100分。

  二、成绩呈现及折算方式

  (一)成绩呈现

  等级性考试成绩以合格性考试成绩合格为前提,按照考生原始成绩划定A、B、C、D、E五等,分别占各科目考试人数的15%、40%、30%、14%和1%,在五等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为21级,按最接近的累计比例划定,每级分差为3分,起点赋分40分,满分100分。具体等级比例和赋分值见附件。

  (二)成绩使用

  等级性考试成绩当年有效,计入高考本科录取总成绩,作为高校招生录取的依据。

  三、其他事项

  考试组织管理按照教育部和北京市高考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2017年秋季入学的高中学生开始实施,2020年进行首次等级性考试。

  附件:北京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成绩计入高考总成绩的等级比例和分值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8年8月22日


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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