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行政规范
发文机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文 号:京教财【2018】7号
信息有效性:失效
生成日期:2018-08-23
发布日期:2018-08-28
索引号:110003/ZK-2018-100080
内容概述:《2018-2020年支持民办学校提高办学质量项目管理办法》
京教财〔2018〕7号
各区教委、财政局:
为落实教育部关于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两为主”和“两纳入”的政策,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市教委、市财政局制定了《2018-2020年支持民办学校提高办学质量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8年8月23日
2018-2020年支持民办学校提高办学质量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支持民办学校提高办学质量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本市教育管理、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市级引导、区级主责”,保底线、强管理、促提升的工作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审批随迁子女自办校(以下简称自办校)。
第二章 项目内容
第三条 支持自办校完善安全设施设备。自办校要依据市委教工委、市教委、首都综治办、市公安局《关于推进中小学幼儿园平安校园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提升安全保障水平,确保学校安全运行。
第四条 支持自办校完善基本办学条件。自办校要依据市教委等8部门印发的《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补充学生基本生活和教育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
第五条 支持自办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强教师研修培训,提高教师专业水平。购买社会机构优质资源,提升学校办学水平。鼓励区教委开展购买服务探索,向自办校购买学位。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教委负责统筹项目推进,牵头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加强对区教委项目实施过程的指导,对项目推进情况进行调研、检查和评估。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核,会同主管部门对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实施监督和绩效考核。
第七条 区教委负责统筹区域内项目实施,安排专门部门负责项目审批、运行、验收和资金使用;制定绩效目标,对区域内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的绩效负总责。区财政局负责做好项目预算审核下达工作,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管。
第八条 项目支持的自办校由法人负责,彻查安全隐患,按照项目规定的经费使用方向和要求,向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预算需求,保障校园安全和项目实施效果。
第九条 区教委和项目支持学校应建立项目管理档案,确保全部工作过程留有痕迹。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市财政按照“总额控制、按需保障、注重绩效、持续利用”的原则,以绩效评估结果作为经费分配主要依据。不平均分配资金,原则上每所学校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 各自办校按需申报,区教委结合实际情况统筹资金。对在拆迁范围内的自办校除完善安全设施设备,原则上不进行其它硬件投入。市、区教委根据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预算,经市、区财政局审核后下达预算。
第十二条 区教委和项目支持学校要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预算管理规定和财务会计管理规定,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执行,项目经费要单独建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专项经费形成的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教育、财政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预算一经批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终止、撤销、变更,确需调整预算的,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四条 区域项目全部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结果验收等总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教委,市教委将有关情况汇总后函告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项目结余资金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教委、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实施绩效管理,将项目实施情况纳入部门年度预算绩效评价范围,围绕提升自办校安全保障水平,满足学生基本在校生活和教育教学需要,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区教委、项目支持自办校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区教委、项目支持自办校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财政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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