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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行政规范

发文机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文   号:京教策【2018】4号

信息有效性:有效

生成日期:2018-01-16

发布日期:2018-01-23

索引号:110003/ZK-2018-100014

内容概述: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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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教策〔2018〕4号

各市属高等学校:

  高等教育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及重要推动力,是培育人才、实现科教兴国的重要阵地。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是我市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具体延伸,是全面深化首都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对推进首都教育现代化,充分发挥高等教育对北京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市改革发展已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高等教育的内外环境、供求关系、资源条件、评价标准都发生了重要而深刻的变化。面对新形势新任务,高等教育管理还不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期盼,涉及人、财、物等重要事项及监管服务的体制机制还需进一步改善,一些学校、教学科研人员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解决。为适应时代和北京发展要求,加快推进我市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进程,大力激发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及广大教学科研人员教书育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7〕46号)和教育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文件精神,经市委教育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同意,现就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简政放权,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激发学校办学活力;做好放权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加快健全学校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主动开拓为学校、教师和学生服务的新形式、新途径,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推进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实现首都教育现代化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在推进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中要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结合。坚持以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为目标,着眼增强高校依法自主办学能力,着眼促进高等教育内涵、特色、差异化发展,针对制约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突出问题,转变政府职能,完善体制机制,服务高校总体水平提升。

  ——坚持扩大办学自主权与加强管理服务相结合。坚持权责统一,把该放的权力坚决放下去,让高校真正依法自主办学;把该管的事项切实管住管好,突出事中事后监管与服务指导,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的新型关系。

  ——坚持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结合。加强系统谋划,做好制度设计,注重与北京市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深化首都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文件做好衔接,统筹推进首都高等教育综合改革;注重实践探索,支持各政府部门与高校探索管办评分离新模式、新手段,充分调动政府部门和高校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坚持整体推进和先行先试相结合。立足首都高等教育实际,综合考虑各类型高校的不同情况,因事制宜、因校制宜、因时制宜,加强部门之间的政策协调,积极稳妥推进,提高改革措施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完善高校学位学科设置机制

  (一)改革学位授权审核机制。加强市政府学位委员会建设,承接落实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放职权。稳妥推进新增博士授予单位和博士学位授权点初审、硕士授予单位和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专业审批工作,依法制订和实施管理办法。支持高校围绕服务北京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学科建设,争创一流学科。加强学位授权质量监管,推动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引导高校撤销一批水平不高、办学定位不清晰的学科,增列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学科。

  (二)完善高校本专科专业设置机制。落实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引导高校结合北京产业结构调整需求依法依规自主设置专业。除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外,高校自主开设《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内的专业,报教育部备案;依据《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自主设置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报市教委备案。建立北京高校专业设置指导机制,统筹规划高校专业设置,引导高校合理定位,办出特色。鼓励和支持高校主动对接产业行业需求,主动设置与北京城市战略定位和京津冀产业发展相适应的新专业、紧缺专业。支持高校参与国际专业认证、探索构建认证专业标准。加强专业设置信息服务,构建高校专业设置公共服务平台与专业管理状态数据平台,定期发布全市专业发展报告及专业发展指数,逐步建立高校招生、毕业生就业与专业设置联动机制。建立专业设置质量评估监管制度,依据质量评估监测结果,建立专业预警机制和退出机制。

  三、改革高校编制及岗位管理制度

  (三)积极探索实行高校人员总量管理。根据国家关于高校人员总量核定的指导标准和统一部署,研究制订高校人员总量管理办法和试点方案,选取部分高校开展人员总量管理试点并实行动态调整。纳入总量管理的人员享有相应待遇和保障。加强对试点单位的事前指导培训和事中事后监管,严肃工作纪律与工作责任,保证试点工作质量。

  (四)支持高校依法自主管理岗位设置。修订《北京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推进教师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支持高校在人员总量内自主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自主设置和裁撤岗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如暂时无相应岗位的,可按规定申请使用特设岗位。特设岗位不受本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制。高校可按规定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用于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和专业人才到本校兼职。支持和鼓励高校设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岗位。

  (五)支持高校依法自主设置内设机构。高校可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设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鼓励高校开展内设机构取消行政级别工作试点。鼓励高校将行政管理岗位与学术管理岗位相对分开,行政管理岗位实行职员制,学术管理岗位按照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加强聘期考核。改革后要保障高校内设机构人员都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四、改善高校进人用人环境

  (六)优化高校进人环境。进一步落实高校用人自主权,高校可根据事业发展、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需要,自主制定招聘条件和标准,完善符合高校特点的教师公开招聘办法,自主公开招聘人才,保证公平公正。要围绕主业、突出重点、支持创新,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引进政策,大力引进海内外优秀人才,持续优化专任教师学缘、来源结构。政府有关部门要为高校聘用人才提供便捷高效的人事管理服务,简化进人程序。

  (七)完善高校用人管理。高校根据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自主做好人员聘后管理。对总量内人员,高校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在人员总量外,高校可自主灵活用工,依法签订并认真履行劳动合同,规范实施管理,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高校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制订教师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办法和离岗创业办法,支持教师开展科研和创新创业。支持高校探索教学科研岗位管理新机制,坚持准聘与长聘相结合,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机制。

  五、改进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机制

  (八)进一步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突出用人主体的主导作用,根据高校学科专业建设及教师队伍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相应级别或学科专业的学术评议权限,将教师职称评审权全部下放至高校,由高校自主组织职称评审,自主评价,按岗聘用。条件不具备、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校,可采取联合评审的方式。进一步完善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指导意见和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引导和监管。根据高校事业发展和人才发展需要,经人事综合主管部门同意,动态调整高校职称结构。

  (九)改进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方法。完善符合高校教师特点的职称分类评价标准。高校应坚持把师德表现作为职称评聘的首要条件,突出以品德、能力、业绩和贡献为主的评价导向,分层分类优化职称评价标准和业绩权重。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分类评价机制,建立以“代表性成果”和实际贡献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方式,不同类型人才可选择不同代表作类型,不将论文作为唯一要求。进一步畅通高端特殊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取得重大科研技术成果、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海外高层次人才、特殊特艺人才,不受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高级职称。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六、健全符合中国特色现代大学特点的薪酬分配制度

  (十)支持高校推进内部薪酬分配改革。支持高校建立健全有利于提高竞争力的内部分配机制,实行符合高校特点和发展要求的内部分配政策,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可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建立与岗位职责目标相统一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合理调节教学人员、科研人员、实验设计与开发人员、辅助人员和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等的收入分配关系。高校教师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到校外兼职授课并获得报酬。支持高校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落实高校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自主权。

  (十一)加强高校绩效工资管理。建立高校绩效工资总量动态调整机制,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充分考虑高校特点,重点加大对高层次人才集中、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培养拔尖创新人才高校的倾斜力度。界定高层次人才范畴并划分层次,针对不同层次人才确定相应薪酬标准。高层次人才可协议确定绩效工资水平和分配办法,不受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由财政单独下拨经费。高校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高校根据备案人员总量、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办学层次等因素,合理合规确定本校绩效工资结构和分配方式,报市教委备案。绩效工资分配要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推进教师养老保障制度改革,依法依规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七、加强高校经费和资产使用管理

  (十二)优化高校经费使用管理。推进高校预算拨款制度改革,优化拨款结构,加大基本支出保障力度。完善生均拨款机制,统一学术学位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生均拨款标准。下放项目预算调整权限,在项目主体内容和绩效产出不变的情况下,对不涉及批复金额、功能科目和类级经济科目(“三公”经费除外)等指标要素调整的事项,高校可自行调整,不再报市财政审批。高校应加强部门中期财政规划,编制项目三年滚动预算,强化政策目标、运行机制和主体责任,切实有效地加快预算执行进度。逐步扩大财政授权支付范围,允许高校将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及人员经费通过授权支付使用。高校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实施标准。

  (十三)扩大高校资产处置权。针对不同使用主体,分类修订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标准。研究确立新的资产处置审批和备案标准,提高高校固定资产处置额度,优化处置审批程序。明确固定资产处置办法,由财政或者主管部门审批处置的固定资产,由规定部门统一处置;由学校自行审批处置的固定资产,所有处置收益留归学校使用,列入“其他收入”科目进行核算,纳入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进行管理。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高校应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落实资产、财务、采购管理主体责任,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

  八、推进高校内部治理体系建设

  (十四)加强党对高校的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和完善公办普通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支持校长在党委领导下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强化院(系)党的领导,院(系)党委(党总支)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大力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

  (十五)加强校内规章制度建设。高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法律规定的基本制度,坚持依法治校,保证章程在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方面的基础作用。要健全章程核准后的执行和监督评价机制,理顺学校及其内设机构之间的权责关系,健全以章程为核心,层次合理、简洁明确、协调一致的制度体系。要加强自我约束和管理,完善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和问责机制等,做到治理有方、管理到位、风清气正。

  (十六)推进民主管理。尊重师生员工的主体地位,进一步健全其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切实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共青团、学生会等学生群团组织的作用。凡出台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规定,必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要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制订涉及学生利益的管理规定,要充分征求学生意见。要加强学校董事会、理事会等涵盖校内外办学相关方面代表的组织建设,尊重并积极听取代表意见,推动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加强学术治理。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培育优良校风和学风。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发展、学术评价等事务中按章程相对独立行使职权、发挥作用。积极推进高校科研“扁平化”管理,实行有利于开放、协同、高效、创新的现代科研管理制度。推广以项目负责人制为核心的科研团队组织模式,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完善学术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推动学术事务去行政化,注重发挥同行专家评议和第三方评价的作用,科学合理使用评价结果。完善学术道德和学风监督机制,研制高校科研诚信建设制度与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

  (十八)强化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坚持信息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的情况外,高校均应当依法依规公开学校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等相关信息。高校应加强门户网站、公众号、媒体群等信息传播渠道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透明度,增强信息公开实效,畅通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媒体等的监督。

  九、强化监管优化服务

  (十九)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政府依法确定管理方向、管理方式、管理尺度,制定和完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的监管措施,通过信用管理、“双随机”抽查、督导、巡视、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加强对高校的检查监督。建立行政机关综合协调指导机制,及时研究与协调处理涉及高校自主发展的问题与困难。依法完善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公开执法信息,切实履行好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二十)优化服务事项。进一步梳理高等教育领域政务服务事项,优化服务流程,精简和规范办事程序,缩短办理时限,改进服务质量。积极推动高校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提高办事效率。抓紧修改或废止影响高校发展和教学科研人员积极性的、不合时宜的法规政策,保持改革政策协调一致。进一步优化高校教学科研人员课题申报、项目评审、考评考核等工作服务体系。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国管理工作,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与其他性质的出访实施区别管理,优化审批程序。税务部门执行好各项涉及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做好改革的总结推广和宣传引导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各高校要结合实际,根据本实施意见,加强领导、科学分工、明确责任,及时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向院(系)、研发团队和领军人物放权,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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