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行政规范
发文机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文 号:京教学【2017】10号
信息有效性:有效
生成日期:2017-11-30
发布日期:2017-12-06
索引号:110003/ZK-2017-100142
内容概述: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
京教学〔2017〕10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 以下简称《规定》)关于转学的有关要求,根据区域内转学实行备案、跨省转学需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原则,结合北京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转学条件
(一)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本专科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研究生除上述条件外因为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可以转学。
(二)申请转学的本专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申请转入学校不高于转出学校的层次、学科专业水平;申请转学的研究生需通过拟转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的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
(三)转学工作要服务首都功能,严格审查转学条件,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6.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二、转学材料
学生申请在北京地区高校间转学,由转入学校向市教委提交填写完整的《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其他材料由学校存档。
学生申请跨省转学,除《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外,学校还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有学生本人签名的转学申请(不满18周岁的学生,附加其法定监护人签字);
(二)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
(三)转学学生在校成绩单;
(四)转入学校同意学生转入的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五)转出学校对转学学生进行公示及结论的说明,该生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情况说明;
(六)转入学校对转学学生情况进行公示及结论的说明;
(七)因病申请转学需提交转出、转入学校认可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八)研究生申请转学的,拟转入学校需出具导师同意证明。其中,由于导师工作调动原因申请转学的,还需由拟转入学校人事部门出具导师调入证明,由于导师健康原因申请转学的,还需由转出学校出具导师不能继续指导的证明;
(九)转入学校提供相关材料证明拟转入专业的学科水平不高于转出学校的专业学科水平;
(十)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属学校提供的材料应加盖校章。
三、转学程序
(一)北京地区高校间转学备案程序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学生申请北京地区高校间转学的,转入学校应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将《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报市教委备案。
(二)跨省转学确认程序
1.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
2. 拟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3.市教委在每年的6月和12月受理跨省转学确认工作。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转学材料送至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中心工作人员对转学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出具转学材料受理通知书。
4.市教委于当年的7月和第二年1月在网站(www.bjedu.gov.cn)对转学事项和有关材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市教委学生处反映(邮箱:ptgxzx@163.com)。公示没有异议的,提交市教委主任办公会研究(每年两次)。经研究确认转学的,转学结果在市教委网站(www.bjedu.gov.cn)予以公告。
不符合转学规定要求的,将材料退回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返还学校。
5. 由北京地区高校转到京外高校。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在《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经转出学校报市教委确认后,由市教委商拟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6. 由京外高校转入北京地区高校。填写北京地区或转出学校所在地省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签署意见并盖章,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我委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四、工作要求
(一)学校是学生转学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学校要按照《规定》要求制定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建立健全转学信息公示和公开机制,接受学生、社会的监督。
(二)对于逾期不备案的,市教委将不予受理备案;对于备案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市教委将责令学校补充、完善后再予备案。
(三)学生申请跨省转学的,需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办理数据标注。
(四)按照教育部要求,市教委对学校转学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每年的6月和12月,转入学校要将《转学情况半年汇总表》(附件5)报市教委。对于因审核把关不严、未按《规定》和本文件要求转学的,市教委除责令学校退回已转入的学生外,还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京教学〔2016〕2号)同时废止。
(二)本意见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三)成人高等教育转学参照本意见执行。
(四)本意见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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