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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行政规范

发文机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文   号:京教学前【2003】5号

信息有效性:有效

生成日期:2003-06-05

发布日期:2008-03-17

索引号:110003/ZK-2003-000014

内容概述:加强民办幼儿园质量管理的有关措施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民办幼儿园质量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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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教学前〔2003〕5号

各区县教委、燕山教委:

  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质量管理,促进民办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从2003年9月起,本市将建立民办幼儿园办学质量年度考核评估和公示制度,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和工作原则

  民办幼儿园是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质量管理,对于促进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提高我市学前教育的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教委应当遵循“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将民办幼儿园的质量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计划之中,切实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对民办幼儿园的质量管理在市教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教委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和质量评估标准;组织有关部门或中介机构对申报一级一类的民办幼儿园进行验收和评估;定期向社会公布民办幼儿园的质量评估结果。区县教委负责组织对辖区内所有民办幼儿园的年度考核和申报二级二类及以下的民办幼儿园的验收评估,以及日常质量监督工作。

  对民办幼儿园的质量管理,应当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要求,从民办幼儿园的实际出发来进行,目的在于规范办园行为,促进其不断提高质量。工作中应当坚持检查评估与指导相结合;自查与他查相结合;日常监督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多种形式有效地对民办幼儿园质量实施监控。

  二、民办幼儿园年度考核工作的组织

  (一)考核范围:凡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幼儿园(含其它招收学龄前儿童的保育教育机构)每年均须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合格的幼儿园方可进行下一年度的招生工作。

  (二)考核内容:民办幼儿园年度考核工作由区县教委组织的评估小组依据《北京市民办幼儿园评估标准》的内容要求进行,主要包括管理工作、卫生保健和教育教学工作情况;经过分级分类验收,取得级类证书的幼儿园依据《北京市托幼园所分级分类验收标准及细则》的相应要求进行考核。

  (三)考核结果的认定和使用:考核结果由区县考核小组集体认定,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年度考核合格可作为换发证书、继续招生、评选先进的依据。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应给以警告,限期整改,待工作改进后方可招收新生。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应责令其停止招生,收回办学许可证,获得级类证书的应给以降低级类或取消其级类称号的处理。

  民办幼儿园实行按成本收费制度,根据优质优价的原则,考核结果将作为物价部门核准收费标准的参考。

  (四)区县验收组应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填写《托幼机构年度考核表》,由区县教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法人代表,并于每年5月15日以前将民办幼儿园考核情况报市教委备案。市教委将于每年5月底向社会公示考核结果。

  (五)其它有关事项参照公办园考核办法进行。

  三、民办幼儿园分级分类验收工作的组织

  (一)民办幼儿园可以自愿申报分级分类验收。凡申报分级分类验收的幼儿园须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二)民办幼儿园参加分级分类验收,其标准和程序与公办幼儿园相同。主要依据《北京市托有园所分级分类验收标准及细则》和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托幼园所分级分类验收和年度考核工作的意见》进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二○○三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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