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行政规范
发文机构:
文 号:京教学前【2017】4号
信息有效性:有效
生成日期:2017-11-09
发布日期:2017-11-14
索引号:110003/ZK-2017-100119
内容概述:印发《北京市学前教育社区办园点安全管理工作基本要求(试行)》
京教学前〔2017〕4号
各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丰富办园形式,提供多样化的学前教育服务,同时更好地应对“全面二孩”政策所带来的人口高峰,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入园难”问题,积极发展学前教育,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现将《北京市学前教育社区办园点安全管理工作基本要求(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如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区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与常住适龄儿童的实际,积极创造条件新建、改扩建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解决适龄儿童的看护困难。
二、各区应依托街道和乡镇,盘活辖区内的闲置资源,设立一批接收3-6岁儿童接受保育和教育的社区办园点,可由个人、单位和社会组织来承办,教育部门对其负主要管理责任。
三、各区教育部门应联合乡镇、街道对现有的无证幼儿园进行排查,对条件较好的无证幼儿园给予支持和帮助,创设条件使其符合社区办园点的要求,并对社区办园点的举办者加强管理和引导,规范其行为。同时加强社区办园点举办者与家长双方之间民事基本法律关系的宣传教育,引导其通过订立契约的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按照法定途径解决民事纠纷。
四、教育部门要会同卫生、消防、食药监等相关行政部门加强对社区办园点日常工作的指导,并为社区办园点工作人员提供相关的职业培训服务,确保社区办园点工作的规范。
五、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做好社区办园点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保障社区办园点的规范管理、检查指导、人员培训和奖励。
市教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公安局 市食药监局 市卫计委
市社会办
2017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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