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民族大学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7-02    来源: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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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教罚〔2018〕1号
  当 事 人:北京民族大学
  法定代表人:王碧惠
  地      址:房山区窦店95996部队基地
  证照类型及编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1000E008943333
  2018年6月23日,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栏目专题报道了北京民族大学混淆学历非学历性质,进行虚假招生的乱象。经查,北京民族大学管理混乱,存在学校工作人员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号以北京民族工艺学院的名义开展虚假招生宣传、拖欠教职工工资、决策机构内部矛盾突出等问题,社会影响恶劣。
  上述事实有学校报告、询问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佐证。我委认为,你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委决定对你校处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8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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