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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9-04 来源:科学技术与研究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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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首都新型高校智库建设,繁荣发展首都哲学社会科学,促进北京实现科学发展,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办”)、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依托首都高校建立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以下简称“研究基地”)。为加强研究基地的科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基地建设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4]65号)及北京市实施意见,整合科研资源,组建研究队伍,发挥协同创新优势,搭建起理论联系实际的开放性研究平台,紧紧围绕影响和制约首都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深入调查研究,着力推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为北京全面深化改革,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理论支撑、智力支持和决策参考。
  第二章 职能任务
  第三条  研究基地建设要以服务决策为导向,以提升能力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为依托,紧紧围绕开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资料信息建设、咨询服务等重点工作内容,不断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努力成为相关研究领域内的专业智库。
  第四条  科学研究:围绕首都与国家发展战略,针对学科前沿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组织高水平的科研项目,产出创新性的成果,促进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协调发展,建立知识创新机制,使专业领域的科学研究居国内领先水平,并在国际相同研究领域具有影响力。
  第五条  人才培养:搭建面向国内外开放的研究协作平台,通过科学研究,培养高素质的一流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建立一支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通过课程开发和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层面转化,更新教学内容,提高教学水平,培养硕士、博士等高级专门人才;为社会各界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培训,使其成为国内相同研究领域的专门人才库和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第六条  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建设:通过举办不同规模的国内、国际学术会议,接收国内外访问学者,建立图书资料库、数据库和专业化的信息网络等措施,协调本研究领域的学术活动,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口作用,成为本学科或研究领域权威的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中心。
  第七条  咨询服务:通过主动承担应用部门的委托研究课题、吸收实际部门工作人员参加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鼓励专兼职研究人员担任实际工作部门顾问等措施,面向各级政府及社会各界开展咨询服务,提高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成为知名的思想库和咨询服务基地。
  第八条  深化科研体制改革:要把体制机制创新作为研究基地建设与发展的关键,通过课题组研究人员聘任制和经费管理等制度的改革,形成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政产学研用”一体化的运行机制,不断探索实践,在首都高校科研体制改革方面发挥创新和示范作用。
  第三章 申报确立
  第九条  研究基地的申报条件:
  1.申请单位、依托单位、信誉保证单位统一为北京地区高校。可以设立为高校直属科研机构,也可以挂靠在高校二级单位。
  2.科研活动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3.至少拥有与申报方向相一致的一个以上相关领域市级重点学科或博、硕士学位授权点,学科带头人在国内有较高知名度,人才梯队结构合理,整体实力强,能够发挥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多方面功能。
  4.提出明确的建设方案。主攻研究方向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预期能够产生重大标志性成果,建设思路清晰,目标明确,设计的总体框架合理,选题科学,规划可行。
  5.制定了研究基地建设的规章制度和保障措施,组织运作机制科学、规范,设立专职管理人员岗位。
  6.拥有独立的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办公科研用房,与主要研究领域相关的、种类齐全的图书资料,支持科研工作所需要的网络信息化设备等条件。
  7.依托单位要提供足够的运行经费,对市社科规划办、市教委投入经费应给予一定比例配套,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条件。
  第十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高校,可向市社科规划办和市教委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填报《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第十一条 市社科规划办和市教委对《申请书》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实地考察论证。对论证合格的,批准成立相应研究基地,予以命名、授牌,并与研究基地签订《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
  第十二条   《任务书》中列出的建设内容作为申请单位研究基地建设实施和评估的依据。在建设过程中,一般不做大的调整,如确需对建设内容进行调整,须报市社科规划办和市教委审批。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研究基地由市社科规划办、市教委和高校共建,实行市社科规划办和市教委、高校、研究基地三级管理。
  第十四条  对研究基地实行“定期评估、达标保留、不合格淘汰”的动态管理。研究基地建设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在检查和评估合格的基础上进入下一个建设周期。对评为优秀的研究基地给予经费和科研项目等方面的倾斜,对未能通过评估的研究基地酌情采取减少经费、限期整改直至取消研究基地资格的惩罚措施,在动态管理中促使研究基地创先争优。
  第十五条  市社科规划办和市教委负责研究基地建设的统一指导和管理,包括制订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和规章制度;组织研究基地的申报、专家评审和检查评估;对研究基地建设进行指导并负责专项经费资助;组织研究基地项目的申报立项、中期检查、结项鉴定、成果宣传推介等。
  第十六条  高校是研究基地建设管理的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
  1.组织本单位研究基地推荐申报工作。
  2.制订研究基地的具体建设计划和中长期学术研究计划,并负责检查、落实。
  3.安排研究基地建设资金和必要的运行费用,提供良好的配套条件。
  4.支持研究基地的重要学术活动。
  5.组织本单位研究基地项目申报工作,负责管理并承担研究项目的信誉保证。
  6.对研究基地进行日常管理与考核,向市社科规划办和市教委报告研究基地工作。
  第十七条  研究基地主要工作职责是:
  1.根据首都与国家发展需要,开展应用对策研究活动,发挥决策咨询作用。
  2.承担国家和北京社科基金项目、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研究课题,以及开展自设课题研究。
  3.每年完成一份相关领域的研究报告。
  4.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全市性学术理论研讨活动,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口作用。
  5.建立相关领域的图书资料库、数据库、信息网络平台。
  6.培养高素质中青年学术理论骨干和学术带头人。
  第十八条  研究基地实行基地负责人(基地主任)和首席专家分工负责基地日常工作制度。
  负责人由依托单位的相关领导担任。 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牵头实施研究基地建设计划,落实完成《任务书》中的各项指标任务,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科研发展规划。
  2.牵头制定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并落实。
  3.负责聘任副主任及其他专兼职研究人员、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4.负责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5.牵头起草并签发研究基地年度总结报告及下年度工作要点。
  首席专家由依托单位聘请相关学科领域内权威专家担任,采取任期制,主持研究基地学术研究活动。
  第十九条  研究基地设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如下:
  1.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制订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研究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
  确定年度重大研究选题;负责基地研究项目的申报、过程管理及评审鉴定工作;对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协调研究基地举办的重大学术活动。
  2.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是国内相关学科领域的著名学者,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且身体健康;应注意吸收中青年学者。学术委员会成员(包括正副主任)中本校学者不应超过三分之一。主任经全体学术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由依托高校聘任。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市社科规划办和市教委备案。
  3.学术委员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每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的产生办法以及换届、增补、主任人选、民主表决程序等事项,应在章程中做出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应报依托单位备案。
  第二十条  研究基地对以下情况,应在事前经依托单位审批,并向市社科规划办和市教委报告和备案:
  1.以研究基地名义承接和组织全国性学术理论活动和国际性学术会议。
  2.聘请国外专家担任专兼职研究人员或研究基地顾问。
  3.以研究基地名义承担国际合作项目,涉及境外基金会资助或有其他境外资金支持的研究项目。
  4.研究基地负责人或首席专家发生变动。
  5.其他重要事项及活动。
  第二十一条  研究基地应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科研人员档案、科研项目档案、科研成果档案、学术会议活动档案、科研经费档案、工作报告档案等。
  第五章 队伍建设
  第二十二条  研究基地以“开放、流动、竞争、合作”为原则,实行全员聘任制。基地负责人与受聘的专兼职人员及受聘人员原工作单位(部门)三方签订责、权、利明确的聘任合同,聘用周期一般为3年。
  第二十三条  研究基地应凝聚和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治学严谨、理论功底扎实、勇于开拓创新的学术团队。注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积极引进优秀人才,不断优化和壮大科研队伍。
  第二十四条  研究基地的研究队伍由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组成。人数最少不得低于15人,其中正高级研究人员不得少于5人,副高级以上研究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具有博士学位的研究人员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研究基地应设有一定数量的固定科研岗位和科研人员,以保证研究基地骨干队伍的相对稳定和研究方向的长期发展。专兼职研究人员须保证在研究基地从事项目研究的工作时间:校内专职人员每年不得少于6个月,校内兼职人员每年不得少于1个月,校外专兼职研究人员(含境外访问学者)根据研究项目的实际需要安排驻基地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二十六条  研究基地应聘任1~2名专职科研秘书,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七条  研究基地应把承担国家和省部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产出具有创新性和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作为基地建设的首要任务。要充分发挥基础研究的优势,瞄准学科前沿,增强创新意识,力争产出填补学科空白的和具有学术前瞻性的精品之作,并注重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第二十八条  研究基地应依据自身优势,紧紧围绕首都与国家科学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申报或自设开展应用对策研究,为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有建设性和影响力的咨询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市社科规划办面向研究基地设立北京社科基金研究基地项目,资助研究基地围绕自身主要研究领域、研究方向和建设目标确定的重要课题研究。研究基地项目须经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初审把关,择优向市社科规划办报送。项目申报立项及管理办法参照《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研究基地开展项目研究应坚持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并重,以扎实深厚的基础研究支撑和带动应用研究,着力推出具有高水平和广泛影响的研究成果。
  第三十一条 研究基地应编辑出版《年度报告》,整体梳理、全面反映本行业、本专业领域的最新发展,形成研究基地拳头科研品牌。市社科规划办每年对专家评审通过的《年度报告》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专项资助,公开出版。
  第七章 建设经费
  第三十二条  研究基地的建设经费来源为市教委专项拨款、高校专项经费及自筹经费。
  第三十三条  市教委每年向每个研究基地投入一定额度建设经费,主要用于科学研究、学术队伍建设及条件平台建设。市属高校该项建设经费,须经市教委财务处审核批复后,纳入高校年度预算;中央在京高校该项建设经费,由市教委纳入共建经费预算管理。
  第三十四条  研究基地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各级有关财务制度,切实提高使用效益,并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五条  凡用研究基地建设经费购置的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资产,应统一造册登记,纳入学校财产管理。
  第八章 检查评估
  第三十六条  市社科规划办和市教委采取有效方式对研究基地日常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和年度工作检查。
  第三十七条  市社科规划办和市教委按建设周期,依据具体评估标准,组织专家实施检查评估。主要内容包括,研究基地建设的发展状况,承担科研项目的基本情况,研究成果的质量以及转化应用情况,开展决策咨询情况等。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优秀、合格的列入下一个建设周期;基本合格的要限期整改,达标后再列入下一个建设周期;不合格的取消研究基地资格。
  第三十八条  市社科规划办、市教委将检查评估结果向依托单位通报。研究基地召开学术委员会,研究制定下一期建设规划。市社科规划办、市教委与研究基地签订下一期建设任务书。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社科规划办和市教委负责修订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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