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体育课上被同学误伤理赔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8-04-03 来源: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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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王某(男,2006年7月4日出生)、张某(男,2006年5月4日出生)系××小学学生。2013年12月10日上午,张某在该校上体育课踢毽子时,不慎踢中正在俯身捡毽子的王某的右眼。王某伤情经诊断为:右眼钝挫伤、右眼房角后退、右眼玻璃体混浊。后双方因赔偿纠纷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其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张某在上体育课踢毽时,造成王某眼部受伤,张某、××小学依法应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决确认对于王某眼部受伤,王某自负10%的责任,张某及其父母承担60%的责任,××小学承担30%的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为: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张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赔偿王某医疗费3928元、交通费363元、营养费540元、护理费1080元,以上共计5911元;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市××小学赔偿王某医疗费1964元、交通费181.5元、营养费270元、护理费540元,以上共计2955.5元;三、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王某因不服一审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意见】
  本案系一宗涉及学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的案件。王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因对一审法院确认的赔偿费用金额有异议再次提起诉讼。
  法院最终确定王某各项损失及其依据为:
  主张的医疗费,关于北京健康咨询中心2016年9月14日出具的医疗费票据非正规医院发票,且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咨询中心的治疗对王某眼伤有实质性疗效,对此不予支持;王某所提交的其他医疗费票据经法院核实扣除已经医保报销的数额为6546.67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主张的交通费,出租车票据载明的乘车日期与王某就诊时间吻合,出租车费用555元,予以支持;对于主张的其他交通费,根据王某就诊次数及票据酌情确定为50元。
  主张的营养费数额过高,考虑到王某正处成长发育期,受伤后加强营养确属必要,对此法院酌定为900元(30元某30天)。
  主张的护理费,考虑到王某系未成年人,就医需要家长陪同,予以支持,但主张数额过高,根据王某就诊情况酌定为1800元(120元某15天)。
  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有已生效判决书对该项请求做过判决,故对于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例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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