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编写审定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职权编码 |
B0101100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
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11号,2001年6月7日发布):教材的编写、审定,实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两级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国家课程教材的编写和审定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地方课程教材的编写和审定管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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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中小学地方教材编写审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基二〔2011〕17号) |
申请对象 |
有条件的单位、团体和个人 |
行使主体 |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基础教育二处) |
受理方式 |
现场受理 |
受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一层(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 |
办理流程 |
详见流程图 |
申报材料 |
一、北京市中小学地方教材初审提交材料:1.《北京市中小学地方教材编写基本信息表》(一式6份);2.《北京市普通中小学地方教材初审申请表》(一式6份);3.待初审教材(一般应是全套教材的印刷清样或包含完整插图的全套教材的打印稿,特殊情况也可以是单册教材的印刷清样或包含完整插图的打印稿及全套教材的体系框架及说明)(6套)。 |
审查内容及标准 |
详见北京市普通中小学地方教材编写审定管理办法 |
审查标准 |
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可行、有效,符合许可条件 |
批准形式 |
《北京市普通中小学地方教材初审结果通知书》,《北京市普通中小学地方教材审定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受理教材初审、审定申请的时间为每年3月和9月,结果分别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内通知教材初审、审定申请人。 |
有效时限 |
无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