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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举办小规模幼儿园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07    来源: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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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教学前〔2011〕4号
各区县教委、发展改革委、公安分局、卫生局:
  改革开放以来,本市学前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市、区及乡镇各级政府把学前教育事业作为提高人口素质的基础工程来抓,贯彻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一起办园的方针,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多形式地发展学前教育事业,形成了以社区为依托、以公办园为基础、以其他各类社会力量办园为重要补充的0-6岁一体化学前教育。
  但是,随着新生儿的大量增长和外来人口的大量涌入,北京作为全国的首善之区,学前教育总体数量和质量与首都社会经济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还不相适应,目前,北京学前教育工作的首要任务是加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力度,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入园难问题。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以及《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结合北京市学前教育发展情况,市教委、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制定了《北京市举办小规模幼儿园暂行规定》,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小规模幼儿园,鼓励取得一级标准的各类型幼儿园举办分部,以缓解目前北京市入园难问题。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教委、发展改革委、公安分局、卫生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制订本区县举办小规模幼儿园具体实施办法,在保障幼儿园安全、卫生、保教质量等要求的基础上, 可根据学生人数较少的实际情况,确定与小规模幼儿园相适宜的办学条件。 
  市教委    市发展和改革委      市公安局        市卫生局   
  二 〇 一 一 年 三 月 十 五 日
 
 
  北京市举办小规模幼儿园暂行规定
  为发展本市学前教育,鼓励多种形式办园,规范办园行为,逐步提高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适应社会对多种形式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及《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小规模幼儿园是指办园规模较小、相关设施条件(办园规模、场地面积)达不到《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的基本标准、办园规模在四个班及以下、收托幼儿40—100名左右的幼儿园。
  国家机构以及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均可举办小规模幼儿园。举办小规模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小规模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北京市户籍,在北京有固定工作单位和居所,有较稳定的收入来源。
  国家机构举办和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小规模幼儿园按公办幼儿园进行管理。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小规模幼儿园按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
  一、基本条件
  (一)地点要求
  1.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周围50米以内无污染、无噪音影响。远离高压线、垃圾站及大型机动车停车场。
  2.利用平房和四合院举办幼儿园,应当有独立院落,有一定活动场地;利用多层和高层民用建筑举办幼儿园,应设于建筑物的首层,有安全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措施;利用高层商务、办公用房举办幼儿园,应设于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安全出入口不少于两个,防火安全通道耐火等级为一、二级。
  3.小规模幼儿园只提供计时制、半日制和全日制服务。提供全日制服务的,应有相对独立的幼儿户外活动场地及安全防护措施,人均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
  (二)园舍要求
  1.幼儿园应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安全、相对稳定的园舍。如使用租赁房舍,租赁期应不少于3年,且举办者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不得租用转租场所或租用违章建筑物、危房等不适合教学活动的场所。
  2.每班幼儿活动室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每班班额不超过30人,光照充足,通风顺畅。
  3.幼儿盥洗室、厕所、消毒间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且厕所必须采用水冲式。
  4.应设有教师办公室、保健室或医务室、储藏室(可以含资料室)。
  5、幼儿隔离室、备课兼会议室等用房可根据幼儿园实际需要设置。
  (三)设备要求
  1.每班有卫生饮水设备和流动水洗手设备,水龙头不少于3个,且适合儿童身高;有水杯、毛巾架;儿童水杯、毛巾个人专用;有温控设施,并采取相应防护。
  2.提供幼儿膳食的托幼园所,必须取得卫生部门核发的、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卫生等级达到B级及以上卫生标准。
  3.有适合幼儿使用的桌、椅、床、地垫、玩具柜(架);被褥、凉席个人专用;有录音机、电视机等音像设备;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多样的玩具、教具、图书,运动器械和游戏材料。图书、玩具人均4件(册)以上(含自制玩具)。
  4、保健室有观察床、桌椅、资料柜、流动水等设施;配备儿童体重计(杠杆式)、身高坐高计(卧式身长计)、灯光对数视力箱、体温计及消毒液、紫外线消毒灯等。
  (四)人员要求
  1.聘任的幼儿园保教人员应当符合《幼儿园管理条例》与《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教职工与幼儿的比例在1:5.5—1:6。
  2.幼儿园园长应当具有师范类中专及以上学历或非师范类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五年以上的相关教育教学经验,并具有中小学、幼儿园中级以上职称,取得北京市幼儿师范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出具的园长上岗合格证书。年龄不超60岁。
  3.幼儿园教师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中专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4.幼儿园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并取得北京市幼儿师范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出具的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5.幼儿园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医师应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幼儿园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6.幼儿园会计、出纳应具有高中学历并取得会计证、出纳证。炊事员应当按规定接受有关儿童营养及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
  7、幼儿园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幼儿园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8、幼儿园应明确专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并持证上岗;应配备校园保安员承担幼儿园安全守卫职能。
  9.幼儿园聘任教职工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保教质量要求
  1.幼儿园应依法办园,办园行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
  2.贯彻《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精神,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教育内容、形式和方法符合幼儿年龄特点。注重保育与教育相结合,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3.热爱、尊重幼儿,师生关系融洽,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4.能为幼儿创设整洁、安全、舒适的室内活动环境,因地制宜地提供游戏条件(包括时间、空间和材料)。
  (六)卫生保健要求
  1.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和《北京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常规》,制定符合本园(所)的卫生保健工作制度,定期检查各项卫生保健制度落实情况。
  2、幼儿入园前必须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持“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北京市儿童保健记录”和“预防接种证”方可办理入托幼园所手续。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工作。
  3.能够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幼儿园应制定并张贴有关卫生保健法规、规章和制度,保证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及北京市卫生部门下发的关于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传染病报告和意外事故报告、体弱儿童管理、营养工作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4.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规范操作,做好儿童膳食管理工作,为儿童提供符合营养要求的平衡膳食。幼儿园工作人员的伙食应与幼儿伙食严格分开。幼儿伙食费应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并应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5.科学安排幼儿一日作息时间和内容,按时开展户外体育活动,户外活动时间不少于两小时。
  6.加强园(所)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按时完成各项预防接种工作,发现传染病早隔离、早报告、早治疗,发生幼儿传染病,按规定逐一上报地段保健科或疾控中心。做好园(所)内环境卫生、各项日常卫生和消毒工作。
  (七)安全工作要求
  1.幼儿园应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互为补充的安全防护及日常安全管理、检查制度;建立食品、药物等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应加强对幼儿园教职工及幼儿的内部安全、消防安全及交通安全教育,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消防安全知识和组织疏散逃生的基本技能。
  2.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技术标准规范的安全技防设施和设备,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设计装修防火规范、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建筑灭火设施设备规范等。设施设备保持完好有效。
  3.幼儿园对室内进行装修,要取得具有资质的专业部门检测合格证书,并向家长公示,方可接收幼儿。
  4.定期对房屋、设备、消防、交通、门禁等设施及幼儿户外活动器材等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二、对小规模幼儿园的管理
  (一)审批程序
  举办小规模幼儿园由所在区县教委审批。区县教委在审批小规模幼儿园时,引导小规模幼儿园办成普惠性幼儿园。区县教委在向小规模幼儿园颁发办园许可证或批准办园文件时,应明确幼儿园性质及级类。区县教委对小规模幼儿园审批后,应抄送属地公安分局备案,由公安机关纳入内部单位进行安全监管。
  举办小规模幼儿园应提供以下材料:
  1、利用自有办园场地举办幼儿园应当提交相应的房屋和土地权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2、租赁场地应当提交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协议(应写明园舍总面积和租赁期限)。
  3、提交消防安全证明、卫生合格证明文件(北京市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合格证、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注册资金和收费标准
  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
  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小规模幼儿园,按照办园性质执行现行公办、民办幼儿园收费政策。向所在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备案收费标准并在园内公示。小规模民办幼儿园还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办园成本,接受社会监督。
  (三)年检
  依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幼儿园所在区县教委每年须依据《北京市举办小规模幼儿园暂行规定》对幼儿园进行检查、指导、评估。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改正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暂行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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